大同市場派和公司派爭議不斷,大同公司2月15日發布重大訊息,決議公開標售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土地及地上建物、新北市土城區員和段土地,由於證交所曾要求4大重點「審慎評估」,讓外界批評根本擺明不理會證交所。

對此金管會表示,證交所將待大同將「審慎評估」過的資料呈報來後,再檢視其流程是否嚴謹。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也表示,已與證交所洽詢,目前大同公司相關資料都還未呈報。輸送帶

自2017年底,大同集團陸續宣布包括芙蓉大樓、華映、綠能等重大處分,並出售台北市及新北市土地、建物,引發不少股東抗議,認為資訊不透明、過程草率、賤賣祖產。

由於抗議聲浪一天比一天高漲,證交所於1月中,發函要求大同公司針對各項爭議,應採取四大措施,包括轉投資按季控管公告、尚志資產案重新評估送審討論、發展太陽能規劃重新評估送審,以及委請非簽證外部會計師專案審核。但幾日發展下來,大同似乎通通當作「耳邊風」。

2月15日,大同接連發布3則重大訊息,稱「已建立轉投資控管機制、重新審議投資太陽能事業及建置太陽能電廠、重新審議處分台北市長安段及新北市員和段土地」,但對證交所的要求「委託非簽證會計師」等部分,卻未有隻字片語,甚至一再對媒體公開宣示「無論如何一定會處分資產。」

有股東不解,該些欲處分資產,利益超過230億,大同卻僅以強化財務結構、償還銀行借款等攏統說詞含糊帶過,到底必要性、合理性為何?幕後是否有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?

股東認為,107年第三季財報記載,大同莊園第一期建案百億銷案將完工,並於第四季開始交屋,而107年12月27日,大同董事會決議變更投資性不動產會計政策,使公司淨值增加140.8億,實已凸顯根本沒有出售長安段及員和段土地的必要。

即便真要處分該兩筆土地,也應經過大同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,況且在判斷處分該兩筆土地對大同公司構成公司法第185條主要財產讓與前,擔任尚志公司董事長的林蔚山,以及大同公司董事會,都無權代表尚志公司就該兩筆土地,進行包含標售及簽約行為。

尚志公司對大同公司的背書保證金額為299億元,已遠遠超過大同公司實收資本額,但大同股東依舊無法了解尚志公司的公司章程、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、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辦法,使得大同公司經營階層可藉由將龐大土地資產登記於尚志公司所有,規避主管機關及股東監督,嚴重破壞我國證券監理、公司治理秩序。

證交所雖對大同公司提出四項要求,但大同竟在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未完成前,對外公告表示審計委員會、董事會已通過不動產處分案,執意處分資產,甚至未重行標售程序,依舊於2019年1月公告標售,顯見大同公司恣意妄為,無視主管機關指示、漠視投資人權益,主管機關實應果決,飭令大同公司停止違法處分資產,維護法律尊嚴及主管機關威信,才能保障大同、尚志廣大股東權益。

目前市面上採用的輸送帶,對輸送帶頂部輸送貨物防護效果較差,不便根據輸送帶上放置貨物的種類進行調節,適用性差,使得輸送帶運輸過程中貨物容易翻落,影響輸送運輸效果,使得輸送帶使用效果差。.為了彌補以上不足,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輸送帶,旨在改善現有輸送帶,對輸送帶頂部輸送貨物防護效果差,不便根據輸送帶上放置貨物的種類進行調節,適用性差,使得輸送帶運輸過程中貨物容易翻落,影響輸送運輸效果,使得輸送帶使用效果差的問題。輸送帶設備座包括機架和輸送裝置本體,所述輸送裝置本體設置於所述機架頂部,所述防翻元件包括第一轉動件、伸縮件和第二轉動件,所述第一轉動件設置於所述輸送裝置本體頂部兩側,所述伸縮件包括第一盒體和第一電動推杆,所述第一盒體設置為若干個,若干個所述第一盒體底部與所述機架頂部轉動連接,所述第一盒體一側與所述第一轉動件轉動連接,所述第一電動推杆設置於所述第一盒體內部,所述第一電動推杆輸出端滑動貫穿於所述第一盒體頂部,所述第二轉動件與所述第一電動推杆輸出端固定連接。

輸送帶在工業上非常重要,如果要自動化一個線程,過去可能需要號內許多人力去搬運,但開始工業化之後,許多人力的工作都將被取代,使用許多工業機械來運作,再藉由輸送帶來將其運送至下一個線程或下一項自動化工序,不斷反覆之後,如果此線程不需要人工的話,那這個產品可能就可以就此完成,舉例來說:將產品製作的過程,到沖洗,到上色,到印樣,到貼模,到包裝,到出貨,這幾道工序往往就需要許多步驟跟轉送,但貨品每天都有好幾萬甚至好幾百萬再線程上跑,都有可能,如此龐大的數量,再轉送傳送的過程中很難去用人力一個一個搬運,所以使用輸送帶就可以解決這問題,讓產品在移動中不用人力介入,就可以移動至下一到自動化工序,或許是上色或許是沖洗,都有可能,而這也是工業化時期經濟快速上升的原因。因為製作物品的效率提高了許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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